知產問答
分支機構
010-65218287
案例解析 您的當前位置:首頁 > 知產問答 > 案例解析
樓盤起名不可任性!切記商標侵權風險
摘要:本案涉及樓盤名稱、建筑項目名稱與商標權的法律沖突問題。未經許可在樓盤名稱、建筑項目名稱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36類“不動產管理”等項目、37類“建筑”等項目)相同或相似的標識,并行進宣傳、文案推廣等,構成對商標權的侵害。
近年來,為數不少的房地產開發商因其開發的樓盤的名稱與他人針對“不動產服務”申請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而紛紛陷入到的商標“侵權”糾紛之中。究竟應當怎樣看待樓盤名稱與注冊商標的相同、近似呢?
【案件快報】樓盤宣傳含“萬裕”標識,萬裕集團起訴索賠300萬
海淀法院網日前報道,因認為自己注冊商標遭侵權,萬裕(集團)有限公司將北京五八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玉溪市保障性住房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云南建投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三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各項損失300余萬元。 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萬裕(集團)有限公司起訴稱,其作為一家多元化大型跨國企業,目前經營范圍涉及房地產、文化產業、生物制藥等多個領域,其集團早在1996年,就開始逐漸對萬裕品牌系列商標進行申請注冊,其集團享有“萬裕”商標使用權及維權權利,上述兩被告與自己屬于同業經營者,二被告在其開發、銷售、承建的房地產項目的宣傳、銷售行為中使用“萬裕”標識,并在其樓盤銷售處、樓盤頂部、小區門口、樓外立面標示牌將“萬裕”二字作為樓盤的名稱使用的行為,易使相關公眾將其樓盤的開發、銷售主體及來源與其集團產生混淆與誤認,嚴重侵犯了自己的商標專用權。
而被告北京五八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作為知名度較高的、在全國各省都設有本地域名的大型交互服務平臺,其對萬裕(集團)有限公司享有“萬裕”品牌及該品牌的知名度是明確知悉的。因此,在其運營的58同城網站中為涉及侵權標識的樓盤發布信息的行為與上述兩被告構成共同侵權。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本案涉及樓盤名稱的商標侵權問題。以他人商標作為樓盤名稱是否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不能一概而論,而應當嚴格適用商標類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區分被控使用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是否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近似來加以確定。
一、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
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在我國,商標性使用在商標侵權責任構成中的地位并未得到明確體現。判斷被控侵權標志是否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需要結合具體案情在個案中判斷,很難在法律層面上做出統一的規則和解釋。在此類案件中,“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需要從注冊商標、被控侵權標志的具體使用方式、使用范圍和知名程度等更為細節的個案案情去綜合判斷。
二、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近似
在《商標法》的第三十條與三十一條里,有著“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及 “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的語句。這兩條語句的其實就是對“商標意義上的近似商標”的解釋,簡單的來說就是“兩商標構成了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其主要判斷要點,要結合以下兩點進行比對:
(1)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
(2)應當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一般認識為主觀標準,以商品或服務的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為客觀標準來綜合判斷。具體而言,根據所涉商標或其構成要素的顯著程度、市場知名度等具體情況,在考慮和對比文字的字形、讀音和含義,圖形的構圖和顏色,或者各構成要素的組合結構等基礎上,對其整體或者主要部分是否具有市場混淆的可能性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其整體或主要部分具有市場混淆可能性的,可以認定構成近似;否則,不應認定構成近似。
分析:樓盤名稱作為房地產營銷中使用頻率最高的識別符號,承載著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實力與氣質,是開發商最為重視的一個名稱。樓盤名稱是否侵犯商標權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是否構成對權利人的不正當競爭,一直是實務工作者、商標權人和房地產開發商備受關注的一個問題。無論該案最終判決如何,都將給雙方造成時間與金錢方面的損失。在此也提醒各房地產企業,好的樓盤名稱能畫龍點睛,不僅可以促進本期樓盤銷售,甚至還可對后續項目產生積極影響,但是如果牽扯到他人注冊商標,則有可能給自己帶來不可估量的后果,因此,在對樓盤起名時定要慎之又慎,切記侵犯他人商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