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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詳情:
商標異議是其他人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監督商標局公正、公開地進行商標確權。提出異議的時限是自商標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
如商標被他人提出了異議,可以根據對方的異議理由進行答辯。這樣的答辯會很大程度的增加異議的勝率。
辦理途徑
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有以下兩條途徑:
(一)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異議人自己辦理。異議人自己辦理商標異議申請也有兩條途徑:
1、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辦理;
2、通過郵寄書件辦理。
商標注冊前建議對您的商標進行商標查詢,以降低注冊風險,<如有疑問請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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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什么要提出商標異議申請?
(1)異議申請是防止自身商標被淡化、被弱化、被丑化以及被他人傍名牌的重要途徑。
(2)異議是商標法賦予社會公眾對即將授權的商標行使監督權力,當事人只有充分行使,才能維護自身利益(《商標法》第30條規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
(3)異議是防止他人搶注商標、版權、字號等在先權利的重要途徑(商標局審查商標注冊時并不知曉已申請的商標有侵犯在先權利的情況,當事人通過異議則成功阻止他人注冊)。
(4)異議申請是當事人阻止初審商標不能注冊的最佳途徑,由此可以阻止或延緩競爭者推出新產品。
2. 商標異議申請哪些情況不予受理?
商標異議申請有以下幾種情況的,商標局將不予受理:
(一)對未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
(二)超出法律規定異議期限的;
(三)商標異議申請中沒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的;
(四)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商標異議規費的;
(五)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補正或未按要求補正的。
3. 商標異議期是多久?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對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作出初步核準注冊審定并予以發布初步審定的《商標公告》的申請商標,自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的3個月內設定為商標的異議期。該異議期,是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其商標專用權的必經程序。其目的在于,公開征詢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加強社會公眾對商標審查工作的監督,減少審查工作的失誤,給予注冊在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一次保護自身利益的機會,杜絕以后權利沖突后患的發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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