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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開“國”字頭商標的神秘面紗——從“國全及圖(指定顏色)”商標行政確權訴訟案件談起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日前出臺《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要求對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標申請,以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商標申請,應當從嚴審查,慎之又慎。
工商總局商標局規定,對“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或者商標中含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應予以駁回。對帶“國”字頭但不是“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組合的申請商標,應當區別對待。
案情簡介:
2009年1月9日,重慶國全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全工貿”)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申請注冊第7157266號“國全及圖(指定顏色)”商標(以下簡稱“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為第12類陸地車輛傳動齒輪、陸地車輛剎車等商品。商標局經審理認為該商標含有“國”字,易使消費者對產品質量產生誤認,從而具有不良影響,并據此駁回了該商標的注冊申請。
國全公司不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申請復審,商評委經審理認為國全公司的復審理由不能成立,仍予駁回。國全公司不服,不想將前期品牌的創建以及苦心經營付之東流,后起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中院”),一中院經審理維持了商評委的駁回復審決定。國全公司對于該案依然充滿信心,決定據理力爭,還自己一個公道,國全公司遂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高院”)提出上訴,我司作為“國全”公司的代理方,積極舉證,堅持維護客戶利益,最終北京高院支持了“國全”公司的訴訟請求,經審理后認為:“申請商標的主要認讀部分為漢字“國全”,不屬于“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情形。而‘國全’二字既是國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也是國全公司的企業字號,二字組合之后,使用在第12類商品上,并沒有直接表示商品質量特點或者具有欺騙性,相關消費者一般不會與‘國家級’的含義產生聯想。另外,國全公司在復審階段提交了申請商標的使用證據,證明其在生產經營中已經形成了穩定的市場,具有一定的市場認知度,積累了一定的商譽,在相關市場中并未產生任何不良影響,未損害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更未產生政治上不良影響。”據此,撤銷了一中院的行政判決及商評委作出的駁回復審決定,判令商評委重新作出決定。2013年2月17日,商評委重新作出駁回復審決定書,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至此,國全商標在經歷了長達四年之久的維權歷程之后,終于獲得了商標行政主管機關的最終認可。
案件分析:
“國全及圖(指定顏色)”商標一案雖已塵埃落定,但該案留給我們的思考卻還在繼續:為何司法機關與商標行政主管機構對該案會得出截然相反的結論?為何一審法院與二審法院對于該案會有完全不同的看法?在面對“國”字頭商標時,我們應該如何給客戶建議?如果客戶的商標被駁回,我們該如何替客戶挽回權利?東靈通作為重慶國全工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全程參與了“國全”商標案件的處理,現以該案為例作一分析,以供大家探討。
首先,“國”字頭商標的審查是否有據可循?這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曾于2010年就此問題專門出臺了,雖然前述文件僅以商標局名義發布,但在制定初期,商標局多次邀請商評委、法院及知識產權方面的專家對該問題討論研究,因此,該文件的頒布應當說是各方合意的結果,其對于行政審理程序及司法審判程序都具有一定的約束力。
其次,既然“國”字頭商標有審理依據,那么為何商評委與法院在“國全及圖(指定顏色)”案件上會得出截然相反的結論?關于這個問題,結合目前的行政審理及司法審判實踐,我們只能解釋為,一方面審查員對于上述標準的理解存在差異;另一方面,自“國酒”案件后,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在對“國”字頭商標的審查上一般從嚴掌握。因此,即便存在上述審理標準,但在實際審理過程當中,行政機關仍從嚴審查,慎之又慎,一般還是以駁回居多。
再次,如果客戶擬注冊“國”字頭商標,該如何建議?對此,我們應當在充分理解并掌握《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的基礎上,對客戶擬注冊的“國”字頭商標區分不同情形給出不同建議。如果客戶擬以“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或者商標中含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由于目前商標局、商評委及法院對此類商標已形成統一意見,一般會以“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缺乏顯著性”和“具有不良影響”為由予以駁回,因此,遇到此種情況,應當建議客戶放棄申請并停止使用。但如果客戶擬注冊的商標雖帶“國”字頭,但不是“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組合的商標,應當區別分析。這時可以能過檢索在先相同商標的注冊情況來給客戶提供相應建議。
最后,如果客戶的“國”字頭商標被駁回,怎樣才能挽回客戶權利。從“國全及圖(指定顏色)”商標行政訴訟終審判決文書來看,二審法院之所以撤銷一審判決及商評委駁回復審決定,主要基于兩方面考慮,一是商標本身與指定商品相結合是否會產生不良影響,二是申請商標近二十年的實際使用證據。由此可見,雖然絕對條款的適用原則上不考慮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但如果客戶提供大量證據能夠證明自身商標已經長期使用,并形成特定相關公眾群體、享有一定聲譽,法院一般還是會將商標的使用情況作為定案根據,從而作出公平、合理、合法的判決。
結語:
有時我們會感到困惑,為何同樣類型的商標由同一個機關審查會得到完全相反的結論。官方對此最常用的解釋就是“個案審查原則”,對此,我們會不理解,甚至比較反感,認為這是托辭,但不理解也好,反感也罷,都不能對官方已經作出的決定產生任何影響,我們唯一能做的就是盡可能地窮盡一切法律救濟手段來維護自身的權利。
“國”字頭商標的審查其實跟普遍商標的審查一樣,不存在帶“國”必死的規律,作為一家專業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在面對“國”字頭的商標時,不必抗拒,不必膽怯,不必迷茫,只需要秉持專業精神,堅持“客戶利益至上”,踏踏實實、認認真真地切實履行好自身的代理義務即可。
(本案件由北京東靈通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代理,本案評由我司商版事業部撰寫,未經授權禁止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