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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色娘子軍》侵權糾紛案二審開庭
繼一審判決后,芭蕾舞劇《紅色娘子軍》的著作權歸屬之爭仍未休止,雙方均對一審判決不服并上訴。近日,該案二審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重新開庭審理。
7月31日上午9時30分,庭審開始。梁信本人并未到場,而是委托了兩位代理律師出庭。中芭則由舞團辦公室副主任和一位代理律師出庭。
梁信上訴稱,1964年,他并未許可過中央芭蕾舞團改編芭蕾舞劇。而1993年雙方訂立的協議根據當時的著作權法,應以10年為期,因此2003年后中芭的《紅》劇演出行為都屬侵權。
中芭同樣遞交了上訴狀,其認為一審法院判決將梁信沒有主張、沒有請求的報酬事項納入裁判范圍,違反了“不告不理”原則。
庭審中,雙方展開激烈爭論。
焦點一改編是否經梁信許可
中芭表示,《紅》劇的改編早在1964年就已完成,而當時梁信先生也參與了。在1993年雙方簽訂的合同序言中也寫到,“改編過程得到了梁信先生的幫助”。由此可以認為改編行為是經過梁信先生許可的。
而梁信一方堅稱,在1964年,其并未許可中芭的改編行為。因在中芭原團長李承祥的證言中,有“文化部決定排演”“文化部通知進行改編”等表述。“這顯然是國家意志體現的結果,是基于命令與服從關系,而不是對私有權利協商一致的處分。更加不是建立在平等民事主體基礎上的。”梁信的代理律師戴威稱,當時并沒有《著作權法》,因此并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許可行為。
“在沒有《婚姻法》時,夫妻結婚就無效嗎?!”中芭方馬上質疑,沒有成文法律并不是法律行為無效的理由。
焦點二協議是否“一次性買斷”
而對于協議是否存在10年的許可期限,究竟是10年之期的著作權許可使用協議,還是一次性買斷的著作權轉讓合同,雙方也依然存在很大分歧。
梁信方堅持一審時的上訴理由:1993年雙方訂立的協議在性質上屬于為期10年的著作權許可使用協議。“該協議是根據《著作權法》"補訂"的,且協議中明確規定"梁信同志不再授予其他個人和(或)法人以本劇形式改編原著的權利",這個反向解釋非常清楚,就是授予中央芭蕾舞團獨家舞劇改編權。”此外,《著作權法》規定了合同有效期限不得超過10年。
中芭代理人當庭堅稱,1993年的合同顯示中芭已經一次性買斷了著作權。并稱李承祥在給梁信的一封親筆信中曾提到“按照3000元10年的標準”,那么對最后協議中一次性支付的5000元,比磋商過程中的價錢多了2000元,而這里“一次性”的文字表述,代表了著作權的一次性買斷。
“一次性是對價款支付方式的約定,對方"一次性就是買斷"的邏輯是不成立的。租賃、借用甚至任何許可,都可以一次性付款,所以一次性跟價款的性質毫無關聯。”“另外,按照3000元10年的標準,5000元也不過是17年的使用權,即使梁老在簽訂協議后就故去,還有50年的保護期呢。怎么能用5000元就推導出永久許可呢?”梁信一方代理人連珠炮似的接連駁斥對方觀點。
焦點三中芭是否侵犯署名權
對于梁信一方堅持的侵犯署名權的控訴,中芭一方則辯稱,“署名權必須是在作品上寫你的名字,我們中芭的網頁是你的作品嗎?這怎么算侵權呢?這頂多是一種違約的合同行為,而不是侵犯署名權,因此一審判決侵犯署名權是錯誤的。我們申請駁回其訴訟請求。”
而此前,法院在一審判決時認定中芭在使用梁信作品時,不論采取何種形式,都應該為其署名,并據此認定了中芭侵犯了梁信的署名權,應該賠禮道歉。
激烈的法庭辯論后,雙方均表示不愿接受調解。審判長宣布擇日宣判。
庭審后,梁信一方代理人表示,梁信本意并不是要禁演這部紅色經典,而是要求尊重本人的權利。只不過現在從法律的途徑上當事人不能請求法院判決和被告重新建立一份合同,后續希望可以按照版權交易的方式解決這個問題。(劉歡)
新聞來源:北京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