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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麗”地名商標之爭
瑞麗市位于云南省西南部,是以傣族、景頗族為主又與緬甸接壤的邊城,是古代南方絲路的重要通道,是中緬兩國貿易的“中轉站”,是中緬、中印公路的交匯點。隨著國家孟中印緬經濟走廊不斷推進和“一帶一路”戰略的實施,瑞麗的區位優勢、政策優勢逐步凸顯,知名度和美譽度不斷提升,“瑞麗”城市品牌效應得到廣泛認可。隨之,“瑞麗”一詞也成為企業商標搶注的熱門之選。
7月5日,位于云南省西南部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的瑞麗市政府日前府舉辦了一場關于知識產權保護與城市品牌價值的研討會,相關負責人在會上表示,《瑞麗》雜志社將“瑞麗”注冊為商標嚴重影響了瑞麗市的城市品牌形象,將對《瑞麗》雜志注冊“瑞麗”商標的行為開展維權行動。
1995年9月創刊的《瑞麗》雜志是由中國輕工業出版社主辦,由日本《主婦之友》出版社與中國輕工業出版社合作出版發行,以平面期刊出版為主,旗下擁有《瑞麗服飾美容》、《瑞麗伊人風尚》、《瑞麗時尚先鋒》、《瑞麗家居設計》等系列知名刊物。
2006年,《瑞麗》雜志申請注冊“瑞麗”商標,并于2010年獲準注冊。
雙方誰更正牌?
當前,“瑞麗”商標被搶注使用的現象日益突出,有的企業已經注冊并使用“瑞麗”商標十多年之久,“瑞麗”作為地理區域的概念,會因商標“瑞麗”而在大眾面前逐漸弱化。有專家稱,一旦瑞麗市商標被搶注,瑞麗市的形象就會被搶注者不當利用,又可能由于搶注者的不良行為而受損。
在專家學者們看來,“瑞麗”一詞作為地名,被其他行業、企業搶注為商標從理論上、法律上和可能出現的實際糾紛上都不利于瑞麗市今后的發展,具有對本地地名資源的掠奪,可能造成制約本地品牌發展,客觀造成誤認和混淆,造成社會區分機制的不明晰,導致價值歸屬的混亂。
同時,也有學者認為,商標搶注一般是指已有他人注冊商標或商業標識,商標搶注人利用法律或者事實空檔進行搶注的行為。商標搶注行為侵犯的是私人的合法權益,而不是公共資源。“瑞麗”作為瑞麗市行政區劃名稱屬于公共資源,因此不存在商標搶注的可能。并且,“瑞麗”一詞具有端莊美麗的時尚意義,顯然具有地名以外的含義。本案中,《瑞麗》雜志已經注冊“瑞麗”商標并長期使用,且具有廣泛的影響力和美譽度,屬于具有地名以外含義使用的注冊商標,符合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瑞麗市政府欲進行維權,缺少法律依據。
東靈通觀點:
本案主要涉及《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雖然,在字典中沒有“瑞麗”一詞的解釋,以“地名具有其他含義”來對抗“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存在一定瑕疵。但是,我司還是傾向于“瑞麗”商標并未違反《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因此,《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中“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立法根本有兩點:一是為了避免因商標的使用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使得相關公眾對于產品的產地產生誤認。二是為了避免商標持有人因在商標中使用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而使商品的質量產生夸大。
而在本案中,“瑞麗”商標的持有人已經對該商標使用了20余年,并且使“瑞麗”商標具備了較高的知名度與影響力。因此,就目前而言,“瑞麗”商標在實際使用過程中,一不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與誤認,二不會夸大商品的質量。所以,“瑞麗”商標的注冊并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