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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莉婭”商標糾紛塵埃落定,認定侵權維持原判
據最新消息,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近日對曠日持久的“歌莉婭”商標權侵權案作出二審判決,判決書裁定“維持原判”,認定被告杭州婭品貿易有限公司的侵權事實,被告杭州婭品貿易有限公司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銷毀侵權產品,并賠償原告“歌莉婭”品牌的所有者廣州市格風服飾有限公司經濟損失200萬元。
隨著終審判決的發布,這場持續時間將近兩年的商標權保衛戰終于塵埃落定,而最終的判決結果也為廣大品牌企業敲響警鐘:在殘酷的商業競爭中,國家已經越來越重視對品牌企業的保護;投機取巧的侵權行為,終屬損人不利己。
侵權行為始末:一場關于“類似商品”的文字游戲
此案件糾紛的核心,在于被告杭州婭品貿易有限公司對于原告所有的“歌莉婭”商標的侵權使用。
據悉,原告廣州市格風服飾有限公司于1995年注冊“Geilya歌莉婭”品牌,隨著品牌二十年來的發展,“歌莉婭”品牌在時尚女性群體中建立了極高的知名度,成為國內知名女裝品牌。然而近期,“歌莉婭”卻時常收到消費者關于市場上出現假冒商品的投訴。經調查發現,被告杭州婭品貿易有限公司在淘寶網和京東商城等網站上分別銷售與“歌莉婭”品牌商標相同的女鞋,使消費者對品牌產生混淆。
原告調查了解到,被告杭州婭品貿易有限公司對其擁有的注冊商標“歌莉婭”進行了不當使用,僅僅保留商標的漢字部分,有意更換為原告商標字體,刻意模仿原告商標“歌莉婭”。另外,在品牌宣傳上,被告杭州婭品貿易有限公司也對“歌莉婭”服裝品牌進行了模仿。被告使用與原告廣告語“環球發現,活出美麗”相似的“環球發現,分享美麗”作為其廣告語,并以“送菲律賓游”模仿原告的“送巴黎游”話術。
商標與宣傳話術的刻意模仿,本是再清楚不過的侵權行為,然而被告卻認為該公司享有注冊商標第1806510號“歌莉婭+Geliya+圖形”商標,原告的商標卻并不享有鞋類商品的商標使用權,被告僅專注生產鞋類,鞋類和衣物商品是不相類似商品,所以不構成侵權,可以使用與原告“歌莉婭”服裝品牌相同的商標。
被告這場關于“類似商品”的文字游戲,使得案件一時陷入了你來我往的僵局之中。
一審判決,認定侵權
經過曠日持久的交鋒,法院終于做出了一審判決。判決中,法院認定:雙方確認原告公司為“歌莉婭”25類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被告生產、銷售的女鞋上使用了“歌莉婭”商標;被告使用的“歌莉婭”商標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沒有規范使用自己的商標,主觀上存在惡意;而原告“歌莉婭”商標注冊、使用在先,而且有一定知名度,盡管服飾與女鞋不屬于同一個小類,但均屬25大類,被告明知而故意使用與原告完全相同的商標。
所以,法院判定原告勝訴,認為被告杭州婭品貿易有限公司的行為構成侵犯原告廣州市格風服飾有限公司“歌莉婭”注冊商標專用權,判令被告杭州婭品貿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原告“歌莉婭”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的行為,并銷毀所有侵權產品;被告向原告賠償包括合理維權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200萬元。
被告上訴,欲再起波瀾
對于法院的一審判決,被告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訴。
在上訴請求中,被告杭州婭品貿易有限公司除了堅持“己方并未違規使用商標”以及“鞋類與服裝不屬于類似商品”外,更提出兩點新的辯解。
首先,婭品貿易有限公司認為其注冊“歌莉婭”商標在先,即便不當使用,也僅僅是是針對自身商標的使用問題,并非“使用他人商標”,故不涉及對原告的侵權,應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其次,婭品貿易有限公司認為法院一審判決的賠償數額不當。一方面,其在京東等網絡平臺的銷售數據足以證明銷售數量,且金額較小、侵權時間較短,并不足以賺取200萬元的侵權收入;另一方面,針對商標使用費用不能確認的情況,格風公司應提供商標許可使用費,進而確定商標使用費用。因而在認定賠償數額時,應由格風公司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綜上,杭州婭品貿易有限公司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格風公司的訴訟請求,并由格風公司承擔訴訟費用。
新聞來源:中國投資咨詢網